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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华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涉及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的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150Q/2024-00042 | 发布机构: | 金华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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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4-01-12 | 发布日期: | 2024-01-12 |
一、制定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明确规定,要普遍建设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确保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为此,我局制定了《<金华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涉及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金公通字〔2024〕 1号,以下简称“《规定》”),为相关行政处罚事项提供裁量标准,规范公安行政处罚行为。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金华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涉及公安行政处罚事项5项,其中《金华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相关自由裁量基准事项2项,《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相关自由裁量基准事项3项。
《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形,进一步细化行政处罚裁量幅度。具体包括:1.对设置影响公共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不予处罚、500元至1000元罚款、1000元至2000元罚款、2000元至5000元罚款等四种情形;2.对损毁道路停车泊位设施、设备或者损毁、移动、涂改道路停车泊位标识、标线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200元罚款、200元至1000元罚款,1000元至2000元罚款三种情形;3.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100元至200元罚款、200元至500元罚款两种情形;4.对非烟花爆竹经营者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范围内存放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没收、没收并处100元至500元罚款两种情形;5.对承办庆典、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警告、警告并处100元至500元罚款两种情形。
四、适用范围
公安机关对违反《金华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五、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金华市公安局
解 读 人:孙康伟
联系电话:0579-82512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