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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涉及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150Q/2024-00041 | 发布机构: | 金华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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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金公通字〔2024〕1号 | 发布日期: | 2024-01-12 |
文件编号: | ZJGC07-2024-0001 | 成文日期: | 2024-01-12 |
有 效 性: | 有效 |
金公通字〔2024〕1号
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市局相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省政府令第335号)相关要求,金华市公安局对部分地方法规规章中有关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了裁量基准,形成《<金华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涉及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公安局
2024年1月9日
《金华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涉及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
一、对设置影响公共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金华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设置影响公共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初次设置可随时移动的临时性障碍,经提醒后立即纠正的,不予处罚。
(二)设置可随时移动的临时性障碍,经提醒后拒绝纠正或者提醒后再次设置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设置相对固定、单人无法随时移动的障碍,影响公共停车泊位使用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设置相对固定、单人无法随时移动被处罚后再次设置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对损毁道路停车泊位设施、设备或者损毁、移动、涂改道路停车泊位标识、标线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金华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损毁道路停车泊位设施、设备或者损毁、移动、涂改道路停车泊位标识、标线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被首次查获并能当场恢复的,处罚款二百元。
(二)被首次查获但无法当场恢复的,或者被再次查获能当场恢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被再次查获且无法当场恢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内初次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D级烟花爆竹产品,危害后果轻微的,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内燃放烟花爆竹,存在以下情形的,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二百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B、C、A级烟花爆竹产品的;
2.同类违法行为受过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
3.因非法燃放D级烟花爆竹对市容环境或公共安全造成影响的。
四、对非烟花爆竹经营者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范围内存放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存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存放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 初次违反且违法存放烟花爆竹制品不超过三十千克的,没收违法存放的烟花爆竹。
(2) 违法存放烟花爆竹制品三十千克以上的,或同类违法行为曾受过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存放的烟花爆竹,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对承办庆典、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 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初次违反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警告。
(2) 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同类违法行为曾受过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予以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附则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