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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公安局关于下发《金华公安交管行政执法领域“优驾容错”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150Q/2025-00706 | 发布机构: | 金华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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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金公通字〔2025〕18号 | 发布日期: | 2025-08-29 |
文件编号: | ZJGC07-2025-0002 | 成文日期: | 2025-08-22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市局相关部门:
《金华公安交管行政执法领域“优驾容错”措施》经市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各地、相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联系人:楼皓;联系电话:561642。
金华市公安局
2025年8月22日
金华公安交管行政执法领域
“优驾容错”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轻微不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安交管行政执法活动,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进一步坚持过罚相当规范交通违法罚款处罚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24〕18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金华公安交管行政执法领域“优驾容错”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如下:
一、适用情形
对列入我市“优驾容错行为清单”的违法行为(详见下文),且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给予警告。
(一)及时改正,并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二)驾驶人二年内无同种交通违法记录,且在我市六个月内无交通违法记录;
(三)车辆和驾驶人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
二、优驾容错行为清单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不按规定停车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驾驶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机动车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八项规定,驾驶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骑、轧车行道分界线上行驶的;
10.符合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列入“首次违法警告清单”的违法行为。
三、实施时间
本《措施》自2025年9月3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