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政策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金华市公安局关于下发《金华公安交管行政执法领域“优驾容错”措施》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08-29 09:08       浏览次数:
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150Q/2025-00706 发布机构: 金华市公安局
文 号: 金公通字〔2025〕18号 发布日期: 2025-08-29
文件编号: ZJGC07-2025-0002 成文日期: 2025-08-22
有 效 性: 有效

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市局相关部门

金华公安交管行政执法领域“优驾容错”措施经市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各地、相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联系人:楼皓;联系电话:561642。

 

                                

  金华市公安局 

    2025年8月22日

 

 

金华公安交管行政执法领域

“优驾容错”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轻微不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安交管行政执法活动,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进一步坚持过罚相当规范交通违法罚款处罚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24〕18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金华公安交管行政执法领域“优驾容错”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如下:

一、适用情形

列入市“优驾容错行为清单”的违法行(详见下文),且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给予警告

(一)及时改正,并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危害后果

(二)驾驶人二年内无同种交通违法记录,我市六个月无交通违法记录

(三)车辆和驾驶人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

二、优驾容错行为清单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不按规定停车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驾驶机动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机动车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八项规定,驾驶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

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

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骑、轧车行道分界线上行驶的;

10.符合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列入“首次违法警告清单”的违法行为

三、实施时间         

本《措施》自2025年9月3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