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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公安交管行政执法领域“优驾容错”措施》政策解读

来源:金华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5-08-29 09:17       浏览次数:
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150Q/2025-00708 发布机构: 金华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5-08-22 发布日期: 2025-08-29

 

一、制定背景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明确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制定罚款等处罚清单或者实施罚款时,要确保过罚相当、法理相融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为此,我局制定了《金华公安交管行政执法领域“优驾容错”措施(以下简称《措施》)进一步规范公安交管行政执法活动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情形

列入我市“优驾容错行为清”的违法行为(详见下文),且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给予警告

1.及时改正,并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危害后果

2.驾驶人二年内无同种交通违法记录,我市六个月无交通违法记录

3.车辆和驾驶人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

(二)适用范围

车辆或驾驶人在我市违法并在我市接受处理的

(三)优驾容错行为清单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不按规定停车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驾驶机动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机动车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八项规定,驾驶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

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

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骑、轧车行道分界线上行驶的;

10.符合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列入“首次违法警告清单”的违法行为

、实施时间

本《措施》自2025930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金华市公安局

人:楼皓

联系电话:0579-82420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