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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公安交管行政执法领域“优驾容错”措施》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150Q/2025-00708 | 发布机构: | 金华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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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5-08-22 | 发布日期: | 2025-08-29 |
一、制定背景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明确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制定罚款等处罚清单或者实施罚款时,要确保过罚相当、法理相融,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为此,我局制定了《金华公安交管行政执法领域“优驾容错”措施》(以下简称《措施》),进一步规范公安交管行政执法活动。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
(四)《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情形
对列入我市“优驾容错行为清单”的违法行为(详见下文),且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给予警告。
1.及时改正,并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2.驾驶人二年内无同种交通违法记录,且在我市六个月内无交通违法记录;
3.车辆和驾驶人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
(二)适用范围
车辆或驾驶人在我市违法并在我市接受处理的。
(三)优驾容错行为清单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不按规定停车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驾驶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机动车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八项规定,驾驶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骑、轧车行道分界线上行驶的;
10.符合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列入“首次违法警告清单”的违法行为。
四、实施时间
本《措施》自2025年9月30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金华市公安局
解 读 人:楼皓
联系电话:0579-82420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