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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公安局关于下发《金华市公安机关 查处擅自处理固体废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150Q/2024-04450 | 发布机构: | 金华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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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金公通字〔2024〕28号 | 发布日期: | 2024-09-27 |
文件编号: | ZJGC07-2024-0002 | 成文日期: | 2024-09-23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市局相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省政府令第335号)相关要求,金华市公安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关于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事项设定了裁量基准,形成《金华市公安机关查处擅自处理固体废物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学习,严格遵照裁量基准规定的量罚情节和处罚幅度进行处罚,确保公平、公正。
附件1《金华市公安机关查处擅自处理固体废物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
金华市公安局
2024年9月23日
金华市公安机关查处擅自处理固体废物
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省政府令第335号)相关要求,市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关于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了裁量基准如下: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裁量基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1.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行为产生的处置费用达到二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二年内擅自倾倒、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三次以上的;
3.擅自倾倒、丢弃、遗撒危险废物1吨以上3吨以下的;
4.擅自倾倒、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重量达一百五十吨以上的;
5.未经批准擅自堆放固体废物总量达三百吨以上的;
6.二年内曾因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受行政、刑事处罚,又实施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行为的;
7.非因综合利用固体废物需要,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的;
8.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根据《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1.未造成污染环境危害后果的;
2.虽然造成污染环境危害后果,但能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的、赔偿全部损失的;
3.起辅助、次要作用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其他情节较轻的。
(三)多人组织、实施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组织、实施人员按其所参与违法情况累计计算。
(四)明知他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仍将固体废物交给他人,造成本裁量基准所列情形后果的,以共同违法论处。
三、相关说明
1.本裁量基准所指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等)、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2.本裁量基准所指处置费用包含固体废物的清理、运输、处置、修复等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以及预期必然产生的合理费用。
3.本裁量基准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4.本裁量基准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