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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公安局关于《金华市公安机关擅自处理 固体废物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150Q/2024-04451 | 发布机构: | 金华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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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4-09-23 | 发布日期: | 2024-09-27 |
一、制定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明确规定,要普遍建设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确保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
为此,我局制定了《金华市公安机关查处擅自处理固体废物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为相关行政处罚事项提供裁量标准,规范公安行政处罚行为。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三、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共涉及公安行政处罚事项1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自由裁量基准事项。
《裁量基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形,进一步细化行政处罚裁量幅度,具体包括两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1.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行为产生的处置费用达到二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二年内擅自倾倒、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三次以上的;
3.擅自倾倒、丢弃、遗撒危险废物1吨以上3吨以下的;
4.擅自倾倒、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重量达一百五十吨以上的;
5.未经批准擅自堆放固体废物总量达三百吨以上的;
6.二年内曾因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受行政、刑事处罚,又实施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行为的;
7.非因综合利用固体废物需要,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的;
8.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1.未造成污染环境危害后果的;
2.虽然造成污染环境危害后果,但能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赔偿全部损失的;
3.起辅助、次要作用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其他情节较轻的。
四、适用范围
公安机关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政处罚。
五、实施时间
本《裁量基准》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金华市公安局
解 读 人:丁锋锦
联系电话:0579-82512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