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婺[2026]330703026号)
以下叶樟有等三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婺城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联系人:交管支队婺城大队江北处罚中心夏丹丹警官 地址:金华市丰亭西路509号,联系电话:8230319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
2026年06月03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叶樟有 | 330721********3711 | 2026年04月10日14时27分,叶樟有驾驶车牌号为浙G1T09S的轻型栏板货车,在金华市婺城区金安公路苏孟乡9公里400米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查,叶樟有本次违法行为发生前两年内有一次因同一种违法行为被处罚。 | 当事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政挂号信函收据、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的公告(公安服务在线通知公告金公交婺【2026】050号)、电话通知记录、违法处理通知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人车合照、监控视频下载件、查获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单、违法前科信息查询单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四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
2 | 李望 | 422324********3636 | 2026年04月06日12时42分,李望驾驶车牌号为浙G7U5S8的轻型栏板货车,在金华市婺城区北山路北二环西路路口处,实施了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违法处理通知书、违法人车照片、查获经过、视频监控下载件、机动车驾驶证暂扣记录详细信息、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证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政挂号信函收据、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的公告(公安服务在线通知公告金公交婺【2026】050号)、电话通知记录等 | 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三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
3 | 陈治舟 | 330703********2416 | 2026年04月12日23时15分,陈治舟驾驶车牌号为浙GAT5251的小型轿车(临时车号牌:浙G9448G),在金华市婺城区婺州街鲍杨裕和园东北角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查,陈治舟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本次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对违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已赔付到位。 | 违法处理通知书、违法人车照片、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单、临时行驶车号牌照片、临时行驶机动车详细信息查询单、机动车详细信息查询单、事故赔偿协议、询问笔录、电话通知记录、当事人联系方式及送达方式确认书、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政挂号信函收据、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公告(公安服务在线通知公告金公交婺【2026】050号)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三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