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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开[2025]109号)
以下俞志源、喻锡根等七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联系人:陈警官、郑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
2025年09月09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俞志源 | 3308221955****571X | 2025年07月07日21时18分,俞志源驾驶浙G4391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双龙南街安达酒店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俞志源负事故主要责任,驾驶车辆为摩托车,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6900197395)、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话记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2 | 喻锡根 | 3307211956****3614 | 2025年07月15日17时05分,喻锡根驾驶浙G15321号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新宏路环宇科技公司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6月30日止)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喻锡根负事故次要责任,驾驶车辆为摩托车,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6900197955)、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2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32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3 | 谢光林 | 5221322000****4314 | 2025年07月22日02时07分,谢光林驾驶义乌1375329号电动自行车,沿金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华市金磐路王村小区地方时,与吕先动停着的车牌号为浙G9Y5S9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谢光林驾车逃逸。经查实,谢光林实施了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谢光林驾驶车辆为电动自行车。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6900197944)、人员详细信息查询单、车辆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道路监控视频、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6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4 | 谯宇 | 6107242004****2011 | 2025年07月27日08时08分,谯宇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科畅街与新吉路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谯宇驾驶车辆为摩托车。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68690)、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架号照片、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7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5 | 李福林 | 3411811979****6214 | 2025年07月26日06时45分,李福林驾驶浙J9Y21Z号轻型栏板货车,在金华市开发区白汤下线罗埠镇莲湖严村路段处,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的(5人以下)(车厢上载1人,已卸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03月31日止)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74721)、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的(5人以下)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6 | 孔令国 | 3203231994****2814 | 2025年07月19日08时52分,孔令国驾驶浙AG5A83号轻型栏板货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汤溪镇九峰牧场至下叶垄村支线路段处,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车斗内载6人,已卸载)的(6人至10人);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1月31日止)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65993)、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拓印表、协查函、浙江省公安厅人民警察服务中心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回复函、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公告公布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的(6人至10人)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7 | 林飞 | 3308251973****4519 | 2025年07月25日20时51分,林飞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尾悬挂号牌为浙G9202N),在金华市开发区汤溪镇白汤下线与纵二路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使用号牌为浙G9202N)的违法行为。林飞驾驶车辆为摩托车。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74581)、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架号照片、铭牌照片、机动车整车公告信息、拓印表、协查函、浙江省公安厅人民警察服务中心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对浙G9202N号牌予以收缴,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浙G9202N号牌予以收缴,并处罚款30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