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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东[2025]330702028号)
以下杨秀碧一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金东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金东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金东大队处罚中心洪警官、梁警官 地址: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博士街466号,联系电话:0579-82173937)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
2025年9月4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杨秀碧 | 422802********4426 | 2025年7月2日15时54分许,杨秀碧驾驶的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沿昌顺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朝晖路与昌顺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沿朝晖路由东往西直行的李保海驾驶的车牌为浙G9BX76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碰撞后杨秀碧驾驶的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失控又与停在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朝晖路与昌顺路交叉路口西侧路边的张全驾驶车牌号为浙G1G378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轻便正三轮摩托车乘坐人冉桂珍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在该事故中,杨秀碧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查,驾驶的车辆为电驱动轻便正三轮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发生轻微事故后在事故现场等待调查并如实供述。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强制措施凭证、全国人口信息查询、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查询说明、驾驶员违法信息查询、接警单、交通道路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法律文书送达回执、检验鉴定委托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检验(测)、鉴定结论告知书、查获经过、暂扣车辆交接凭证、情况说明、违法图片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