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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2025]330703026号)

来源:婺城大队 发布日期: 2025-09-25 16:11      浏览次数:

以下李锋等二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婺城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婺城大队(联系人:婺城大队处罚中心警官、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郑阳路与金龙路交叉口西南150米,联系电话:0579-82221008)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50925

附: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李锋

410222********5511

2025年08月01日15时11分,李锋驾驶车牌号为豫P1C351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豫PY646挂的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金龙路与通江路交叉路口处,实施了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造成事故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经查,李锋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事故责任。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李锋的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电话通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政挂号信函收据、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公告(公安服务在线通知公告金公交婺【2025】094号)等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0元;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收缴豫PY646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强制报废,罚款1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

郭文利

 

342122********3417

 

2025年08月11日14时05分,郭文利驾驶车牌号为浙GJ5J6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雅新中街雅畈小学门口路段处,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经血液检测酒精含量为210毫克/100毫升)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违法图片、血液样本提取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金公司鉴(化)字[2025]0853号)、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郭文利的联系方式、电话通知记录、送达方式确认书、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政挂号信函收据、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公告(公安服务在线通知通告金公交婺[2025]094号)等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拟罚款50元;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