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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开[2025]111号)

来源:开发区大队 发布日期: 2025-09-11 17:50      浏览次数:

以下董凯翔、巴永健等六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联系人:陈警官、郑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

2025年09月11日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董凯翔

3307211997****711X

2025年06月23日22时29分,董凯翔驾驶浙GZ8L71号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汤溪镇城河路103号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03月31日止)违法行为。董凯翔负事故主要责任,发生轻微事故后在事故现场等待调查并如实供述,驾驶证符合注销可恢复。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3009058431)、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检案结论告知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7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2

巴永健

3307211952****3319

2025年07月10日12时10分,巴永健驾驶无号牌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金华市海棠西路578号开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巴永健负事故同等责任,发生轻微事故后在事故现场等待调查并如实供述,驾驶车辆为摩托车。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70296)、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身份证照片、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铭牌照片、机动车整车公告信息、查验记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现场音视频、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4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3

应翔

3307811992****0515

2025年07月31日10时55分,应翔驾驶浙G2GJ8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双溪西路与秋涛北街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68852)、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查获经过、现场音视频、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4

施建源

3307211987****7110

2025年07月31日16时22分,施建源驾驶浙G0KA61号小型轿车,在金华市秋涛街与宾虹西路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67813)、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查获经过、现场音视频、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5

郑志雄

3303811995****6413

2025年07月31日18时00分,郑志雄驾驶浙H5DY9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汤溪镇白汤下线与纵一路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郑志雄两年内有一次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被处罚记录。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72013)、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行为查询记录结果单、情况说明、现场音视频、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6

余康

5202032003****141X

2025年08月02日07时29分,余康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尾悬挂浙FB5Y76号牌),在金华市开发区汤溪镇经发街傲农公司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使用伪造号牌为浙FB5Y76)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余康驾驶车辆为摩托车。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73306)、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现场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拓印表、查验记录、协查函、浙江省公安厅人民警察服务中心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现场音视频、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对使用伪造的浙FB5Y76号牌予以收缴,并处罚款2500元的处罚;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使用伪造的浙FB5Y76号牌予以收缴,并处罚款405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