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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婺[2025]330703032号)

来源:婺城大队 发布日期: 2025-08-08 15:06      浏览次数:

以下诸葛连根等三名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婺城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婺城大队(联系人:婺城大队处罚中心警官、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郑阳路与金龙路交叉口西南150米,联系电话:0579-82221008)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

20250808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诸葛连根

330721********4638

2025年06月20日08时20分,诸葛连根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白汤下线下杨村开口处路段处时,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查,诸葛连根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存在无证被处罚记录。

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现场照片、违法处理通知书、人员信息、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拓印表、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政挂号信函收据、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公告(金公交婺【2025】077号)、诸葛连根的联系方式 、送达方式确认书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2

陈联鑫

330702********2939

2025年06月30日19时36分,陈联鑫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白沙溪绿道东俞村处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查,陈联鑫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违法通知书)、现场照片、驾驶证查询结果、拓印表、人口基本信息、陈联鑫的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电话通知记录、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政挂号信函收据、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公告(公安服务在线通知通告金公交婺【2025】077号)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3

申伦

522126********4518

2025年06月17日12时35分,申伦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南二环西路与花台路开口处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查,申伦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违法通知书)、现场照片、驾驶证查询结果、拓印表、人口基本信息、申伦的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电话通知记录、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政挂号信函收据、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公告(公安服务在线通知通告金公交婺【2025】077号)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