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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婺[2025]330703083号)
以下汪骇涛等九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交管支队婺城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婺城大队(联系人:婺城大队处罚中心夏警官、童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郑阳路与金龙路交叉口西南150米,联系电话:0579-82221008)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婺城大队
2025年08月08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汪骇涛 | 330721********6035 | 2025年06月16日12时55分,汪骇涛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蒋堂镇蒋农线地道口路段处时,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31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违法行为。 | 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现场照片、汪骇涛的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凭证(强制措施)、拓印件、鉴定意见告知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浙江共安车鉴(2025)JH906)、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原件、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政挂号信函收据、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的公告(公安服务在线通知通告金公交婺[2025]077号)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2 | 范顺坚 | 330721********6011 | 2025年06月20日07时35分,范顺坚驾驶车牌号为浙G21518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与桐溪街交叉路口以北50米处路段处时,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查,范顺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双方已达成赔付协议。 | 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车辆信息、现场照片、范顺坚的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凭证(违法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政挂号信函收据、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的公告(公安服务在线通知通告金公交婺【2025】077号)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3 | 聂长华 | 362331********1018 | 2025年06月24日15时46分,聂长华驾驶车牌号为浙G43E63的微型轿车(使用浙G6V8R2号牌),行至金华市婺城区金龙路931号路段处时,实施了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使用浙G6V8R2号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现场照片、浙江省公安厅人民警察服务中心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鉴定意见告知书、拓印表、聂长华的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凭证(强制措施)、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政挂号信函收据、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的公告(公安服务在线通知通告金公交婺【2025】077号)等 |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收缴浙G6V8R2号牌、罚款2500元,记12分;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记1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
4 | 余瑞义 | 362322********6052 | 2025年06月16日15时40分,余瑞义驾驶车牌号为浙G666U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330国道与桑田街开口路段处时,实施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违法通知书)、现场照片、查获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车辆信息、人口基本信息、余瑞义的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政挂号信函收据、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公告(公安服务在线通知公告金公交婺【2025】077号)等 |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记9分。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5 | 诸葛连根 | 330721********4638 | 2025年06月20日08时20分,诸葛连根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白汤下线下杨村开口处路段处时,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经查,诸葛连根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存在无证被处罚记录。 | 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现场照片、违法处理通知书、人员信息、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拓印表、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政挂号信函收据、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公告(金公交婺【2025】077号)、诸葛连根的联系方式 、送达方式确认书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
6 | 陈联鑫 | 330702********2939 | 2025年06月30日19时36分,陈联鑫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白沙溪绿道东俞村处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经查,陈联鑫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违法通知书)、现场照片、驾驶证查询结果、拓印表、人口基本信息、陈联鑫的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电话通知记录、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政挂号信函收据、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公告(公安服务在线通知通告金公交婺【2025】077号)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
7 | 刘俊 | 330721********6016 | 2025年06月21日20时32分,刘俊驾驶车牌号为浙G6M261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蒋堂镇蒋农线沙畈村路段处,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35mg/100mL)的违法行为。
| 现场照片、现场凭证(强制凭证)、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原件、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驾驶证照片、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政挂号信函收据、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的公告(公安服务在线通知公告金公交婺【2025】077号)、人口基本信息、刘俊的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电话通知记录等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的违法行为拟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罚款1200元,记12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8 | 申伦 | 522126********4518 | 2025年06月17日12时35分,申伦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南二环西路与花台路开口处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经查,申伦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违法通知书)、现场照片、驾驶证查询结果、拓印表、人口基本信息、申伦的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电话通知记录、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政挂号信函收据、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公告(公安服务在线通知通告金公交婺【2025】077号)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
9 | 刘永军 | 230523********0014 | 2025年06月29日19时57分,刘永军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雅新中街华华旅馆路段,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52毫克/100毫升)违法行为。 | 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现场照片、现场凭证(强制凭证)、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原件、拓印表、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浙江共安车鉴[2025]JH1078)、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政挂号信函收据、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的公告(公安服务在线通知公告金公交婺【2025】077号)、人口基本信息、刘永军的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电话通知记录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5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