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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2025]330703021号)
以下刘君等两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婺城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联系人:婺城大队江北处罚中心朱妍警官 地址:金华市丰亭西路509号,联系电话:8230319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5年08月04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刘君 | 522126********0619 | 2025年06月11日14时20分,刘君驾驶牌号为浙G7E71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长湖路高铁桥路段处,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51mg/100mL)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政挂号信函收据、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的公告(公安服务在线通知公告金公交婺【2025】073号)、电话通知记录、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含量检测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证照片、驾驶证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单、拓印表、人车照片、查获经过 |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收缴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7E717普通二轮摩托车,强制报废,罚款3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1700元,记12分; 以上合并,拟收缴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7E717普通二轮摩托车,强制报废,罚款2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及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2 | 孙宇鑫 | 411524********0515 | 2025年06月11日12时10分,孙宇鑫驾驶牌号为渝A720AE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市公安局路段处,实施了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法律法规限速60公里/小时,实速144.82公里/小时)的违法行为。 | 违法处理通知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单、当事人照片、交通技术监控测速照片、查获经过、检验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询问笔录、当事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政挂号信函收据、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公告(公安服务在线通知公告金公交婺【2025】073号) |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