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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金公交[2025]330702014号)
来源:金东大队
发布日期: 2025-08-14 11:15 浏览次数:
以下毛丰青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金东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按法定程序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处罚决定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1 | 毛丰青 | 330881********4914 | 22025年4月26日,毛丰青驾驶浙H589P1号轻型栏板货车从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鞋塘办事处开往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08时31分许,在金华市金东区华丰路华金街卡口处,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精密智控预警。 | 当事人询问笔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照片打印件、强制措施凭证、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公安网车辆查询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交通违法查询记录、车架号和发动机号照片、违法图片、查获经过、机动车公告报废信息、人员档案、暂扣车辆交接凭证、听证报告书、听证笔录等 |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决定作出罚款300元整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吊销驾驶证后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收缴已达报废标准的浙H589P1号轻型栏板货车强制报废的处罚。
| 330700210061060 | 2025年8月7日 |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金东大队处罚中心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华市人民政府(联系地址:金华市四联路458号5号楼五楼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