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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婺[2025]330703028号)
来源:婺城大队
发布日期: 2025-07-08 15:28 浏览次数:
以下金建军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婺城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婺城大队(联系人:婺城大队处罚中心童警官、夏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郑阳路与金龙路交叉口西南150米,联系电话:0579-82221008)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
2025年07月08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金建军 | 330721********603X | 2025年05月19日12时30分,金建军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新蒋线蒋堂镇书香苑小区路段处时,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40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违法行为。经查,你曾于2024年12月2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三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二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