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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开[2025]087号)
以下王*茜、李延滔等三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联系人:陈警官、郑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
2025年07月08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王*茜 | 330726********5129 | 2025年04月26日02时55分,王*茜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金磐路452号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王*茜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驾驶车辆为摩托车,发生轻微事故后在事故现场等待调查并如实供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57501)、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询问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拓印表、电话通知记录、电话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6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8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2 | 李延滔 | 3325271993****2917 | 2025年05月24日19时55分,李延滔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始丰路与金星街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经血液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118.9mg/100mL)的违法行为。李延滔驾驶车辆为摩托车。 | 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60592)、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现场照片、人员详细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询问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铭牌照片、车辆车架号照片、机动车整车公告信息、查验记录、违法行为记录查询结果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且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700元的处罚,且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3 | 李永 | 3412271965****2376 | 2025年06月01日20时06分,李永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宾虹路1588号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经血液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89mg/100mL)的违法行为。李永驾驶车辆为摩托车,发生轻微事故后在事故现场等待调查并如实供述,已主动将车辆切割,负事故全部责任。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66796)、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行为记录查询结果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鉴定委托书、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检验鉴定委托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检验(测)/鉴定结论告知书、监控视频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且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900元的处罚,且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