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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2025]330702007号)

来源:金东大队 发布日期: 2025-07-04 15:20      浏览次数:

以下曾涛等二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金东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金东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金东大队处罚中心洪警官、梁警官 地址: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博士街466号,联系电话:0579-82173937)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574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曾涛

422425********0015

2025年4月25日22时35分许,曾涛驾驶浙GCV086号小型面包车在金华市金东区傅村路镇华金街铂宇花园路段处,实施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呼气酒精含量为:60mg/100ml)的违法行为。

强制措施凭证、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查获经过、车架号电机号照片、询问笔录、人员档案、违法图片、驾驶员违法信息查询、驾驶证查询说明、酒后驾车记录查询、驾驶人违法记录查询等

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700元整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吊销驾驶证后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2

刘斌

371502********8632

2025年5月28日12时27分许,刘斌驾驶浙G22BC7号轻型厢式货车途径至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朝晖西路与五岔路路口处,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强制措施凭证、交通违法查询记录、现场照片、送达方式确认书、驾驶员违法信息查询、全国人口信息查询、机动车驾驶证等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300元整的处罚并吊销驾驶证(吊销驾驶证后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收缴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22BC7号轻型厢式货车强制报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