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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开[2025]098号)
以下侯朝元、黄锡祥等四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联系人:陈警官、郑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
2025年07月30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侯朝元 | 2308221995****5273 | 2017年11月7日10时17分,侯朝元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双龙南街与李渔路交叉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3412883)、人车合照、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违法信息查询记录、车架号照片、查验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2 | 黄锡祥 | 3301221963****2917 | 2006年07月31日17时35分,黄锡祥驾驶车牌号为浙GA529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八一南路路段处,实施了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检验有效期至2005年03月30日止)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70008711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违法信息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等。 | 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3 | 俞宏科 | 3307211984****4410 | 2025年06月16日16时15分,俞宏科驾驶浙G8H668号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兰溪街宾虹小学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02月28日止)的违法行为。俞宏科两年内有一次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被处罚记录。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68196)、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行为查询记录结果单、查获经过、现场音视频、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7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4 | 傅小军 | 3307211989****5116 | 2025年06月18日09时59分,傅小军驾驶浙G6PM6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金华市开发区罗埠镇义江线与蒋罗公路交叉口处,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01月31日止)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69751)、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行为记录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现场音视频、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7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