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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南[2025]330701043号)

来源:开发区大队 发布日期: 2025-07-24 16:37      浏览次数:

下董正俊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原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警官、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单附后)

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

特此公告

20250724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董正俊

3307211977****6315

2025年06月09日10时32分,董正俊驾驶浙G6T1H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金华市双溪西路519号门口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64604)、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行为记录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现场音视频、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