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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开[2025]095号)

来源:开发区大队 发布日期: 2025-07-24 16:36      浏览次数:

以下董正俊、张振军等四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联系人:陈警官、郑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

2025年07月24日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董正俊

3307211977****6315

2025年06月09日10时32分,董正俊驾驶浙G6T1H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金华市双溪西路519号门口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64604)、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行为记录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现场音视频、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2

张振军

3206211978****3916

2025年06月12日17时20分,张振军驾驶浙G02VW8号轻型栏板货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汤溪镇汤苏线屠宰场路段处,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的(5人以下)(车斗内载2人,已卸载)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3009062281)、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道路监控视频截图、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的(5人以下)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3

许鑫凯

3307022000****7516

2025年06月13日22时30分,许鑫凯驾驶浙GK5X3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宾虹路与义乌街交叉口处,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许鑫凯两年内有一次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被处罚记录,驾驶车辆为摩托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3009059035)、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行为记录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4

李永招

3307211949****5117

2025年06月14日09时35分,李永招驾驶浙G5739Q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汤溪镇护城街与学士路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李永招的驾驶证符合注销可恢复,驾驶车辆为摩托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3009058044)、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行为记录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6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