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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婺[2025]330703067号)
以下廖山等六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婺城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婺城大队(联系人:婺城大队江北处罚中心朱妍警官 地址:金华市丰亭西路509号,联系电话:8230319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婺城大队
2025年07月02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廖山 | 513525********8099 | 2025年05月06日09时52分,廖山驾驶牌号为浙G2828T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长湖路上陈铁路桥路段处,实施了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记1分。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
2 | 张程程 | 330325********2257 | 2005年03月31日16时55分,张程程驾驶车牌号为浙CX8790的机动车,在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北路003路口20米处,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 |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拟罚款5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九十条。 |
3 | 齐代义 | 362331********181X | 2025年05月14日09时54分,齐代义驾驶车牌号为无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新华街与人民东路交叉路口处,实施了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不予行政处罚;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记9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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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余春提 | 330721********7516 | 2025年05月15日12时55分,余春提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沙溪村至仙桥汽车城无名路金东界牌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66mg/100mL)的违法行为。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500元; 以上合并,拟罚款27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5 | 章祖新 | 330702********4110 | 2025年05月15日13时34分,章祖新驾驶车牌号为浙G701Z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沙溪村至仙桥汽车城无名路金东界牌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29mg/100mL)的违法行为。经查,章祖新此次实施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发生前两年内有因同一种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两次;此次实施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发生前两年内有因同一种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一次。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 以上合并,拟罚款2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6 | 宋波 | 513821********2191 | 2025年05月11日07时07分,宋波驾驶车牌号为川Z2YJ95的轻型栏板货车,在金华市婺城区南线绿道唐村路段处,实施了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的(5人以下)(车厢上载1人,已卸载)的违法行为。 | 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的(5人以下)违法行为,拟罚款500元,记3分。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