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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金公交[2025]330702010号)

来源:金东大队 发布日期: 2025-07-17 18:34      浏览次数:

以下于继铭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金东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按法定程序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编号

处罚决定时间

1

于继铭

410727********1575

2025年4月26日9时11分许于继铭驾驶浙G0673U小型普通客车03省道152K+400M祝家村人脸卡口路段处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强制措施凭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公安网车辆查询信息、驾驶员违法信息查询、违法图片等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决定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并吊销驾驶证(吊销驾驶证后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收缴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0673U小型普通客车强制报废。

330700210060679

2025年7月11日

2

洪振华

330721********1017

2025年5月14日15时32分许洪振华驾驶浙G52D79轻型栏板货车途径至金华市金东区金义快速路东港街路口处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强制措施凭证、交通违法查询记录、现场照片、送达方式确认书、驾驶员违法信息查询、全国人口信息查询、机动车驾驶证等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决定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并吊销驾驶证(吊销驾驶证后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收缴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52D79轻型栏板货车强制报废

330700210060677

2025年7月11日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金东大队处罚中心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华市人民政府(联系地址:金华市四联路458号5号楼五楼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5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