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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开[2025]089号)

来源:开发区大队 发布日期: 2025-07-15 15:06      浏览次数:

以下徐*、翁国庆等五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联系人:陈警官、郑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

2025年07月15日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

330781********0019

2025年05月10日06时05分,徐*驾驶浙K55L5N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金华市八一南街与金磐路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徐*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61465)、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当事人照片、车辆照片、监控截图、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架号照片、查获经过、现场音视频、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7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2

翁国庆

3307211948****7216

2025年05月11日09时21分,翁国庆驾驶悬挂金华电动三轮车防盗备案号68763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罗埠镇虹戴公路至蒋罗公路连接线汪叶村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翁国庆驾驶车辆为摩托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3009061533)、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验记录、检验鉴定委托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检验(测)/鉴定结论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3

杨小刚

5225012001****8778

2025年05月13日15时50分,杨小刚驾驶浙GJ9E2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路与崇信街交叉口处,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杨小刚驾驶车辆为摩托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3009062830)、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4

厉双喜

3307221972****4710

2025年05月09日09时41分,厉双喜驾驶浙G6L0M1号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开发区双龙南街与李渔路交叉口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止);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造成事故的(有交通信号灯但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3009058630)、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造成事故的(有交通信号灯但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5

方造元

3307021967****351X

2025年05月09日09时41分,方造元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双龙南街与李渔路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方造元驾驶车辆为摩托车,发生轻微事故后在事故现场等待调查并如实供述,主动放弃车辆,负事故次要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3009058626)、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人员详细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验记录、检验鉴定委托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检验(测)/鉴定结论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放弃声明、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