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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开[2025]084号)
以下陈平林、何雁飞等三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联系人:陈警官、郑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
2025年07月01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陈平林 | 3624241966****6412 | 2025年05月21日19时40分,陈平林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始丰路与金星街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经血液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94.5mg/100mL)的违法行为。陈平林驾驶车辆为摩托车。 | 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60426)、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询问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车架号照片、查验记录、违法行为记录查询结果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检验鉴定委托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且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700元的处罚,且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2 | 何雁飞 | 3307811985****3519 | 2025年05月25日16时41分,何雁飞驾驶无号牌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八达路新嘉智创园路段处,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何雁飞驾驶车辆为摩托车,发生轻微事故后在事故现场等待调查并如实供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负事故同等责任。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6900196183)、车辆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铭牌照片、查验记录、机动车整车公告信息、赔偿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3 | 周伯霖 | 5321282000****3132 | 2025年05月27日13时11分,周伯霖驾驶浙GE3T3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八达路与金星北街交叉口处,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改变牌照架位置)的违法行为。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3009058232)、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