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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金公南[2025]330701033号)
以下汪建军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公安机关已按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处罚决定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1 | 汪建军 | 3307211977****6712 | 2025年04月09日22时35分,汪建军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罗埠镇S319省道88公里100米路段处,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和醉酒驾驶被处罚(经血液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为154mg/100mL)的违法行为。汪建军驾驶车辆为摩托车,发生轻微事故后在现场等待调查并如实供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将车辆报废处理,负事故同等责任。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3009058420)、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事故现场照片、当事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结果单、鉴定委托书、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检验鉴定委托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查获经过、现场音视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和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 金公南(交)行罚决字【2025】01381号 | 2025年6月6日 |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原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华市人民政府(联系地址:金华市四联路458号5号楼五楼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或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
2025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