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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东[2025]330702007号)

来源:金东大队 发布日期: 2025-06-06 16:44      浏览次数:

以下杨国才等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金东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金东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金东大队处罚中心洪警官、梁警官 地址: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博士街466号,联系电话:0579-82173937)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

202566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杨国才

520221********5018

2025年4月16日,杨国才驾驶浙C008M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海线由西往东行驶,03时23分许车辆行驶至新海线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金家新村东源宾馆路段时,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在该事故中,杨国才实施了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查,本次违法行为发生前两年内有因同一种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造成交通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的;事故发生后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

当事人询问笔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公安网车辆查询信息、违法图片、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法律文书送达回执等

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2

张跃华

522401********5130

2025年4月28日21时1分许,张跃华驾驶浙GV8N32小型轿车金华市金东区金义快速路2KM+500M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查,本次违法行为发生前两年内有因同一种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的;通过电话通知追处到案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违法图片、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公安网车辆查询信息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