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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南[2025]330701032号)
以下叶光明、裘*奕两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原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陈警官、郑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
特此公告
2025年06月04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叶光明 | 3308231978****6518 | 2025年04月28日15时47分,叶光明驾驶浙G5UK81号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双龙南街与海棠路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叶光明两年内有一次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被处罚记录。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55110)、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结果单、查获经过、现场音视频、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2 | 裘*奕 | 330781********1138 | 2025年04月20日10时09分,裘*奕驾驶浙GDQ308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双龙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金华市双龙南街与李渔路交叉路口以北地方变道时,与同向叶从庆驾驶的车牌号为皖CVS027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查实,裘*奕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裘*奕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负事故全部责任。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6900195656)、车辆照片、道路监控截图、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监控视频、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