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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婺[2025]330703053号)
以下陆一等五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婺城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婺城大队(联系人:婺城大队江北处罚中心朱妍警官 地址:金华市丰亭西路509号,联系电话:8230319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婺城大队
2025年06月04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陆一 | 330721********1914 | 2025年04月02日10时51分,陆一驾驶牌号为浙GG0Z10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新华街人民医院路段处,实施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加装射灯)的违法行为。 |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拟罚款50元。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 |
2 | 郑碧德 | 330702********5912 | 2025年04月07日14时53分,郑碧德驾驶车牌号为浙G7728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环城西路鲍杨加油站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使用浙GTS780的普通摩托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500元;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收缴使用的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浙GTS780,罚款2500元;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收缴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77282普通二轮摩托车,强制报废,罚款300元; 以上合并,拟收缴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77282普通二轮摩托车,强制报废,收缴使用的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浙GTS780,并罚款43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及第二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3 | 张立伟 | 341223********4114 | 2025年04月06日11时26分,张立伟驾驶车牌号为浙G8TL37的轻型栏板货车,在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高村品质做头理发店路段处,实施了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经查,张立伟已主动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 | 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罚款600元,记6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4 | 赵鹏冲 | 330723********2378 | 2025年04月09日09时29分,赵鹏冲驾驶车牌号为浙G810C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新华街人民医院路段处,实施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加装射灯)的违法行为。 |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拟罚款50元。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 |
5 | 陈贵发 | 362202********481X | 2025年04月02日15时38分,陈贵发驾驶牌号为浙GLZ616的小型越野客车,在金华市婺城区湘江街82号地方处,实施了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经查,陈贵发对违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已赔付到位。 | 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罚款600元,记6分;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记1分; 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200元;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记1分; 以上合并,拟罚款3200元,记8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