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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2025]330702006号)
以下于继铭等二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金东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金东大队处罚中心洪警官、梁警官 地址: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博士街466号,联系电话:0579-82173937)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5年06月27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于继铭 | 410727********1575 | 2025年4月26日9时11分许,于继铭驾驶浙G0673U小型普通客车在03省道152K+400M祝家村人脸卡口路段处,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公安网车辆查询信息、驾驶员违法信息查询、违法图片等 |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300元整的处罚并吊销驾驶证(吊销驾驶证后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收缴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0673U小型普通客车强制报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 |
2 | 毛丰青 | 330881********4914 | 2025年4月26日08时31分许,毛丰青驾驶浙H589P1号轻型栏板货车在金华市金东区华丰路华金街卡口处,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交通违法查询记录、现场照片、机动车强制报废公告、驾驶员违法信息查询、全国人口信息查询、机动车驾驶证等 |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300元整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吊销驾驶证后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收缴已达报废标准的浙H589P1号轻型栏板货车强制报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