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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2025]330703017号)

来源:婺城大队 发布日期: 2025-06-25 14:39      浏览次数:

以下邹惠荣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婺城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婺城大队(联系人:婺城大队处罚中心警官、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郑阳路与金龙路交叉口西南150米,联系电话:0579-82221008)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50625

附: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邹惠荣

330721********4811

2025年05月15日11时53分,邹惠荣驾驶车牌号为浙G1R975的轻型栏板货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琅琊镇蒋农线东豪纺织厂路段处,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38毫克/100毫升)违法行为。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2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