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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金公南[2025]330701038号)
来源:开发区大队
发布日期: 2025-06-18 11:22 浏览次数:
以下柴广剑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公安机关已按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处罚决定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1 | 柴广剑 | 3308021976****4017 | 2025年04月07日16时26分,柴广剑驾驶浙CF3L67号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与环城南路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询问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违法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现场音视频、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 金公南(交)行罚决字【2025】01500号 | 2025年6月17日 |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原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华市人民政府(联系地址:金华市四联路458号5号楼五楼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或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