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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2025]330702003号)

来源:金东大队 发布日期: 2025-06-17 17:44      浏览次数:

以下王华勤、洪振华等三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金东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金东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金东大队处罚中心洪警官、梁警官 地址: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博士街466号,联系电话:0579-82173937)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5617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王华勤

362326********5712

2025年5月11日23时25分许,王华勤驾驶浙GT0A18小型轿车金华市金东区环城南路洪坞桥东桥头路段处,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呼气酒精含量为:78mg/100ml)的违法行为

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查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驾驶员违法查询信息、违法图片等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吊销驾驶证后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7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2

洪振华

330721********1017

2025年5月14日15时32分许洪振华驾驶浙G52D79轻型栏板货车金华市金东区金义快速路东港街路口处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强制措施凭证、交通违法查询记录、现场照片、送达方式确认书、驾驶员违法信息查询、全国人口信息查询、机动车驾驶证等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300元整的处罚并吊销驾驶证(吊销驾驶证后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收缴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52D79轻型栏板货车强制报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

3

章建文

330721********6758

2025年5月4日20时10分许章建文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金华市金东区金园路水果市场路段处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呼气酒精含量为68mg/100ml)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经查,章建文驾驶的车辆属于正三轮载货摩托车。

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查获经过、违法图片、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机动车驾驶证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违法信息查询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等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300元整,记9分。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整记9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吊销驾驶证后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以上处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000元整,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吊销驾驶证后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