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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婺[2025]330703062号)
来源:婺城大队
发布日期: 2025-06-17 17:05 浏览次数:
以下张申岭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交管支队婺城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婺城大队(联系人:婺城大队处罚中心夏警官、童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郑阳路与金龙路交叉口西南150米,联系电话:0579-82221008)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婺城大队
2025年06月17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张申岭 | 340122********4815 | 2024年10月08日07时03分,张申岭驾驶牌号为浙G08NE7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蒋堂镇白汤下线木材市场路段处, 实施了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500元,记12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