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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婺[2025]330703061号)

来源:婺城大队 发布日期: 2025-06-17 17:02      浏览次数:

以下单天龙等八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婺城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婺城大队(联系人:婺城大队江北处罚中心朱妍警官 地址:金华市丰亭西路509号,联系电话:8230319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婺城大队

20250617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单天龙

362522********501X

2025年04月19日12时34分,单天龙驾驶牌号为浙G8510Q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婺州街桥洞路段处,实施了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记1分。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2

李华峰

330702********2954

2025年04月20日12时36分,李华峰驾驶牌号为浙G1956E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长湖路高铁桥下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20mg/100mL)、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经查,李华峰初次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600元;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200元;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以上合并,拟罚款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3

姜泉清

330702********0410

2025年04月19日08时19分,姜泉清驾驶牌号为浙G30HV9的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婺城区东市北街与将军路路口处,实施了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记1分。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4

龚亲福

520221********4894

2025年04月16日01时06分,龚亲福驾驶车牌号为金华0882515的电动自行车,在金华市婺城区飘萍路280号路段处,实施了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5

邵金炎

330702********4134

2025年04月27日13时00分,邵金炎驾驶车牌号为无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沙溪村至仙桥汽车城无名路金东界牌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41mg/100mL)的违法行为。经查,邵金炎初次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

以上合并,拟罚款14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6

杨守奎

513525********8058

2025年04月25日22时27分,杨守奎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北山路浙师大西门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69mg/100mL)的违法行为。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500元;

以上合并,拟罚款27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7

刘自杰

412324********2017

2025年04月28日13时27分,刘自杰驾驶车牌号为无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二环北路与芙峰街交叉路口处,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63mg/100mL)的违法行为。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拟罚款50元;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记9分;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记9分;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1500元,记12分;

以上合并,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1950元,记3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九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8

张伟东

330721********1418

2025年04月30日11时53分,张伟东驾驶牌号为浙G907N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东市南街希尔顿酒店路段处,实施了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造成事故、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

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拟罚款312元;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记1分;

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合并,拟罚款712元,记1分。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项及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