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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开[2025]077号)

来源:开发区大队 发布日期: 2025-06-17 14:10      浏览次数:

以下邵根富、傅显威等三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原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陈警官、郑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

2025年06月17日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邵根富

3308251946****4519

2025年05月06日08时39分,邵根富驾驶无号牌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仙舟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金华市开发区汤溪镇仙舟大街与中山路路口与前方同方向行走的行人丰慧红发生碰撞,造成丰慧红受伤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邵根富驾车逃逸。经查实,邵根富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造成致人轻微伤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邵根富驾驶车辆为摩托车,主动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3009061496)、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车辆照片、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人员基本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铭牌照片、机动车整车公告信息、查验记录、监控视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金华市中心医院金西院区婺城区第一人民医院诊治证明书、赔偿协议书复印件、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造成致人轻微伤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4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2

傅显威

3307211978****3317

2025年05月06日18时37分,傅显威驾驶浙G29320号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双龙南街与海棠路交叉口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02月28日止)的;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24年09月12日止)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57700)、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拓印表、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6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3

唐国丽

3602811985****5282

2025年05月09日15时19分,唐国丽驾驶浙G51MM0号小型越野客车,在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宁波银行路段处,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唐国丽两年内有一次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记录。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56790)、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查获经过、现场音视频、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