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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南[2025]330701036号)
以下黄明成、肖锦兵两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原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陈警官、郑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
特此公告
2025年06月16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黄明成 | 5002431971****8056 | 2025年03月02日10时39分,黄明成驾驶悬挂金华电动三轮车防盗备案号21931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沿海棠西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车辆行驶至金华市开发区海棠西路宾虹小学路段,超越前方同向林桂红驾驶载着章皓杰的金华0661175号电动自行车时发生碰撞,造成林桂红、章皓杰两人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林桂红的眼镜、背包、头盔、衣服裤子、vivo品牌手机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查实,黄明成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黄明成驾驶车辆为摩托车,负事故全部责任。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6900195881)、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验记录、检验鉴定委托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检验(测)/鉴定结论告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监控视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金华市妇幼保健院门诊病历复印件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2 | 肖锦兵 | 3307211972****6939 | 2025年05月04日20时37分,肖锦兵驾驶浙G88XK9号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西关大桥下路段处,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26mg/100mL)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56764)、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行为记录查询结果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现场音视频、查获经过、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