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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开[2025]074号)

来源:开发区大队 发布日期: 2025-06-16 16:11      浏览次数:

以下黄明成、胡双泉等三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原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陈警官、郑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

2025年06月16日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黄明成

5002431971****8056

2025年03月02日10时39分,黄明成驾驶悬挂金华电动三轮车防盗备案号21931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沿海棠西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车辆行驶至金华市开发区海棠西路宾虹小学路段,超越前方同向林桂红驾驶载着章皓杰的金华0661175号电动自行车时发生碰撞,造成林桂红、章皓杰两人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林桂红的眼镜、背包、头盔、衣服裤子、vivo品牌手机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明成驾车逃逸。经查实,黄明成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造成致人轻微伤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黄明成驾驶车辆为摩托车,负事故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6900195881)、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验记录、检验鉴定委托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检验(测)/鉴定结论告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监控视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金华市妇幼保健院门诊病历复印件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造成致人轻微伤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2

胡双泉

3307211965****6733

2025年04月25日07时37分,胡双泉驾驶浙G8018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汤溪镇汤山线与汤莘线交叉口处,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造成事故(车货总重41440千克,总质量31000千克,超载10440千克,核定载质量17170千克,超过核定载质量60.80%,车型:载货汽车,已卸载)的;右转弯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让同方向直行的非机动车先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3009058011)、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当事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金华市婺城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下潘停车场过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右转弯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让同方向直行的非机动车先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2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3

陆付勇

3325261952****2113

2010年03月21日11时15分,陆付勇驾驶车牌号为黑16/02953的大型轮式拖拉机,在金华市330国道242公里00米路段处,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通知书编号:330701300172105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违法记录查询结果、电话记录等。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