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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金公交开发区[2025]072号)
以下裘*奕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按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处罚决定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1 | 裘*奕 | 330781********1138 | 2025年04月20日10时09分,裘*奕驾驶浙GDQ308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双龙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金华市双龙南街与李渔路交叉路口以北地方变道时,与同向叶从庆驾驶的车牌号为皖CVS027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裘*奕驾车逃逸。经查实,裘*奕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裘*奕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负事故全部责任。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6900195656)、车辆照片、道路监控截图、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监控视频、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公安服务在线通知通告金公交开发区【2025】068号)、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公安服务在线通知通告金公南【2025】330701032号)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500元的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600元的处罚;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给予罚款2300元的处罚。 | 3307012700711793 | 2025年6月13日 |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原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华市人民政府(联系地址:金华市四联路458号5号楼五楼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