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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金公东[2025]330702010号)

来源:金东大队 发布日期: 2025-06-11 17:55      浏览次数:

以下李孝强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金东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公安机关已按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编号

处罚决定时间

1

李孝强

522126********5010

2025年2月12日,李孝强驾驶贵CRY752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武义街由南往北行驶。12时3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武义街东湄公园路段时,与武义街东侧路沿发生刮擦致车辆侧翻,造成李孝强和乘坐人赵姗姗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该事故中,李孝强实施了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乙醇含量为33mg100ml)的,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查获经过、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公安网车辆查询信息、违法记录详细信息查询、违法图片、人口基本信息、检验(测)、鉴定结论告知书、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等

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拘留2日的处罚。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以上处罚合并执行,决定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金公东(交)行罚决字【2025】01520号

2025年6月6日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金东大队处罚中心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华市人民政府(联系地址:金华市四联路458号5号楼五楼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或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

2025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