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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高速四[2025]006号)
来源: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四大队
发布日期: 2025-05-09 16:31 浏览次数:
以下赵万义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四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管管理支队高速四大队(联系人:周警官、吴警官 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G1512甬金高速义乌东收费站旁,联系电话:0579-85110955)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四大队
2025年5月9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赵万义 | 3303231968****2114 | 2025年3月4日14时09分许,赵万义驾驶浙CW517L号小型面包车,行至G1512甬金高速义乌东收费站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 赵万义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执法视频、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赵万义身份证照片、浙CW517L号车行驶证复印件、现场照片、公安网查询记录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900元,并处拘留5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