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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三[2025]330703042号)

来源:直属三大队 发布日期: 2025-05-07 17:14      浏览次数:

以下罗忠革等八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联系人:直属三大队江北处罚中心朱妍警官 地址:金华市丰亭西路509号,联系电话:8230319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20250507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罗忠革

330702********3515

2025年02月17日16时05分,罗忠革驾驶车牌号为金华0967618电动自行车,在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与人民东路路口处,实施了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经查,罗忠革的违法行为系非机动车驾驶人。

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罚款6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2

张金宝

410222********4513

2025年03月05日17时25分,张金宝驾驶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与丰亭西路交叉路口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经查,张金宝造成交通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以上合并,拟罚款1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3

高玲

610422********0046

2025年03月07日14时55分,高玲驾驶牌号为浙G80537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新华街人民东路路口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以上合并,拟罚款14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4

王胜芳

330725********6321

2025年03月09日12时11分,王胜芳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东市北街熙春巷路段处,实施了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记9分;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记9分;

以上合并,拟罚款1200元,记18分。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5

施相展

330382********0958

2025年03月04日16时24分,施相展驾驶车牌号为浙H88A6W的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婺城区永盛商场地下停车场内处,实施了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500元,记6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6

徐卫东

330721********3314

2025年02月28日07时27分,徐卫东驾驶车牌号为浙G235F2的轻型栏板货车,在金华市婺城区驿头社区荷塘小区东门处,实施了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500元,记6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7

邢宝山

330106********2717

2025年03月11日21时36分,邢宝山驾驶车牌号为浙E32S11的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561号路段处,实施了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记1分。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8

童存玉

362302********3514

2025年03月10日03时23分,童存玉驾驶车牌号为浙G4732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五一路与常平路交叉路口东南进口道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血液酒精含量为205mg/100mL)、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经查,童存玉本次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

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拟罚款312元;

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500元(五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以上合并,拟罚款3012元(五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