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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二[2025]064号)
以下田明海、吴士海等七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处罚中心洪警官、梁警官 地址: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博士街466号,联系电话:0579-82173937)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5年05月07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田明海 | 340621********8712 | 2025年3月18日14时20分许,田明海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在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常春路高速桥洞路段处,实施了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驾驶员违法信息查询、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查询、全国人口信息查询等 | 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整的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 |
2 | 吴士海 | 420623********6031 | 2025年3月17日11时3分许,吴士海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金港大道通港街路口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车厢载人(车厢上载1人,已卸载)的违法行为。经查,吴士海驾驶的属于用电正三轮载货摩托车。 | 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送达方式确认书、查获经过、驾驶员违法信息查询、车辆查询信息、全国人口信息查询、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整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整的处罚;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车厢载人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整的处罚;以上处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700元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3 |
朱定生 | 362329********5336 | 2025年3月25日16时41分许,朱定生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在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鞋塘兴盛街333号路段处,实施了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驾驶员违法信息查询、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查询、全国人口信息查询等 | 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整的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 |
4 | 欧阳朝松 | 532128********6338 | 2025年3月23日16时20分许,欧阳朝松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在金华市金东区岭下镇釜阳街与松溪路路口,实施了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驾驶员违法信息查询、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查询、全国人口信息查询等 | 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整的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 |
5 | 王益 | 513822********1093 | 2025年3月29日7时24分许,王益驾驶浙G67HG5号轻型栏板货车在金华市金东区塘源线源东乡山早村路段处,实施了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车厢上载1人,已卸载)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违法照片、查获经过、送达方式确认书、驾驶员违法信息查询、全国人口信息查询、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等 | 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整的处罚,记3分;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整的处罚,记1分;以上处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700元整的处罚,记4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6 | 胡孙册 | 330324********0016 | 2025年3月19日17时0分许,吕江驾驶车牌号为浙G8N55R的小型客车沿环城东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行驶至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环城东路铁路桥洞路段时超越前方与胡孙册驾驶的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在该事故中,胡孙册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检测乙醇含量为:34mg/100ml)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查,胡孙册驾驶的车辆属于轻便正三轮摩托车,本次违法行为发生前两年内有因同一种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的,造成交通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的,发生轻微事故后在事故现场等待调查并如实供述的。 | 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查获经过、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送达回执、违法图片、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机动车驾驶证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违法信息查询、询问笔录、鉴定委托书、检验报告、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整并处行政拘留2日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整的处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整(两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以上处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200元整并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7 | 彭建高 | 362331********5271 | 2025年03月17日16时42分许,彭建高驾驶浙G4897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小区内道路由东往西行驶至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都市豪园小区P9-07幢路段处左弯时,与沿小区内道路由南往北行驶的叶巧花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金华市1155785)发生碰撞,造成叶巧花受伤以及两车损坏、物品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在该事故中,彭建高实施了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未按规定借道通行造成事故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现场照片、送达方式确认书、驾驶员违法信息查询、全国人口信息查询、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等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整的处罚,记1分;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拟作出依照规定投保最低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312元整的处罚;未按规定借道通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整的处罚;以上处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712元整的处罚,记1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