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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开发区[2025]065号)

来源:开发区大队 发布日期: 2025-05-26 16:23      浏览次数:

以下汪建军、宋俊韬等三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原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陈警官、郑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

2025年05月26日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汪建军

3307211977****6712

2025年04月09日22时35分,汪建军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罗埠镇S319省道88公里100米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和醉酒驾驶被处罚(经血液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为154mg/100mL)的违法行为。汪建军驾驶车辆为摩托车,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负事故次要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3009058420)、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事故现场照片、当事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结果单、鉴定委托书、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检验鉴定委托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查获经过、现场音视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和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且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700元的处罚,且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2

宋俊韬

3301821989****1711

2025年04月12日07时54分,宋俊韬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兰溪街1217号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宋俊韬驾驶车辆为摩托车,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负事故次要责任。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52026)、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验记录、检验鉴定委托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检验(测)/鉴定结论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3

王金洪

3307272002****4712

2025年04月18日10时34分,王金洪驾驶浙G4173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双龙南街与李渔路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违法行为。王金洪驾驶车辆为摩托车。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54653)、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铭牌照片、车架号照片、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25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