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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东[2025]330702004号)

来源:金东大队 发布日期: 2025-05-23 18:12      浏览次数:

以下杨涛等二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金东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金东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金东大队处罚中心洪警官、梁警官 地址: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博士街466号,联系电话:0579-82173937)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

20250523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杨涛

520221********3010

2025年3月24日0时30分许,杨涛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由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环镇西路与荷园南路交叉路口西侧行驶到路口南侧后临时停车并与周围人员聊天过程中,在车辆通电状态下,其女朋友罗永粉扭动车辆把手电门,导致车辆失控,与由方帅康驾驶的停放在事发路口的浙GDK9696号小型轿车发生刮碰后侧翻,造成杨涛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在该事故中,杨涛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被处罚(血液乙醇含量为:202mg/100ml)的违法行为。经查,杨涛驾驶的是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发生轻微事故后在事故现场等待调查并如实供述。事故发生后与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

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鉴定委托书、鉴定报告、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公安网车辆查询信息、违法记录详细信息查询、违法图片等

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2

马燃

211204********0038

2025年4月15日11时44分许,马燃驾驶赣BZZ573小型轿车在金华市金东区235国道853公里650米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全国人口信息查询、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查询说明、驾驶员违法信息查询、查获经过、违法图片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