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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婺[2025]330703050号)

来源:婺城大队 发布日期: 2025-05-22 15:00      浏览次数:

下施天全等七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交管支队婺城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六十三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婺城大队(联系人:婺城大队处罚中心警官、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郑阳路与金龙路交叉口西南150米,联系电话:0579-82221008)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婺城大队

20250522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施天全

330721********1219

2025年04月14日23时14分,施天全驾驶车牌号为浙G51QE7的小型轿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马泉线马坦村路段处,实施了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2

王涛

330721********241X

2025年04月01日17时31分,王涛驾驶车牌号为浙GP0J57的小型轿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南二环东阳街处,实施了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记1分。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3

张智福

330721********3513

2025年04月09日08时07分,张智福驾驶车牌号为浙GA3S7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新海线(G235)893公里+ 800米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4

赵秀群

410222********1010

2025年04月13日20时23分,赵秀群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雅新中街华华旅馆路段处时,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63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违法行为。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5

张增新

330721********4211

2025年04月02日06时35分,张增新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长山乡黄双线乌石屏村交叉路口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经查,你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投案,但负有事故责任。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6

王旭珍

330721********3923

2025年04月09日13时35分,王旭珍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文津路与桑田街交叉路口时,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经查,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且双方已达成赔付协议。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7

徐寿林

330721********6533

2025年04月03日12时50分,徐寿林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金龙路与华龙南街地段处时,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34毫克/100毫升)违法行为。经查,本次违法行为发生前两年内有一次同种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