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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南[2025]330701028号)

来源:开发区大队 发布日期: 2025-05-19 15:27      浏览次数:

下谢光海、池王剑两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原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警官、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单附后)

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

特此公告

20250519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谢光海

3308211963****0917

2025年03月14日14时36分,谢光海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393号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谢光海驾驶车辆为摩托车,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负事故主要责任。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51853)、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车架号照片、查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现场音视频、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2

池王剑

3307211981****241X

2025年04月06日03时04分,池王剑驾驶浙GDT3967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金华市婺城区金星街与海棠西路交叉口处,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51mg/100mL)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53080)、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当事人照片、违法车辆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行为记录查询结果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现场音视频、查获经过、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