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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金东[2025]067号)
以下丛培岩等十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金东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金东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金东大队处罚中心洪警官、梁警官 地址: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博士街466号,联系电话:0579-82173937)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金东大队
2025年05月16日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丛培岩 | 232602********1718 | 2025年3月23日16时48分许,丛培岩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在金华市金东区岭下镇釜阳街与松溪路路口处,实施了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全国人口信息查询、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查询说明、驾驶员违法信息查询、暂扣车辆交接凭证、违法图片等 | 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整的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 |
2 | 朱春生 | 330721********1210 | 2025年3月21日12时50分许,朱春生驾驶浙G81119轻便二轮摩托车在潘石线金华市金东区源东乡白渡村路段处,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呼气酒精含量为:27mg/100ml)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查,朱春生驾驶的车辆属于电轻便二轮摩托车。 | 强制措施凭证、全国人口信息查询、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查询说明、驾驶员违法信息查询、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查获经过、暂扣车辆交接凭证、违法图片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整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整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整的处罚;以上处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200元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3 | 潘生法 | 330721********0239 | 2025年4月1日16时22分,俞秉良驾驶金华0957790电动自行车沿洋湖塘村内东向西无名道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洋湖塘村孝顺小学东北角路口,直行通过路口时,视线受停放在路口西南角的李发文驾驶的贵BJT979小型轿车影响,与沿另一南北向道路由南往北方向直行通过路口的潘生法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潘生法和俞秉良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在该事故中,潘生法实施了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强制措施凭证、接警单、交通道路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人员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驾驶员违法查询信息、违法图片等 | 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整的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 |
4 | 唐善军 | 429004********407X | 2025年4月6日10时48分许,唐善军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在金华市金东区岭下镇松溪路与釜阳街路口处,实施了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人员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驾驶员违法查询信息、违法图片等 | 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整的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 |
5 | 王素玲 | 342123********1104 | 2025年4月5日14时40分,何根良驾驶浙G7DP93轻型栏板货车沿小区内道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四季新城13幢北侧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由王素玲驾驶的沿小区道路由东往西行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素玲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在该事故中,王素玲实施了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接警单、交通道路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人员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驾驶员违法查询信息、违法图片等 | 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整的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 |
6 | 李祖博 | 371427********1116 | 2025年4月7日12时53分许,李祖博驾驶鲁AH7V59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二环东路与李渔东路交叉路口处,实施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改装排气管)的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人员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驾驶员违法查询信息、违法图片等 |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 |
7 | 李昆 | 330681********0015 | 2025年4月2日20时58分许,李昆驾驶浙AAQ6225小型轿车,沿宋濂路自东往西行驶至金华市金东区宋濂路保利阅云台小区路段时,未查明道路情况确保行车安全,浙AAQ6225小型客车车头右侧位置与周冲冲驾驶的停于宋濂路非机动车道内浙G89LC2小型客车车尾左侧位置相碰撞,造成两车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昆未报警,在下车查看事故受损情况后,驾车驶离现场,在该事故中,李昆实施了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经查,李昆主动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 |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接警单、交通道路事故认定书复印件、查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驾驶员违法查询信息、询问笔录、违法图片等 | 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600元整的处罚,记6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8 | 吴彬瑕 | 330702********2940 | 2025年4月2日11时30分许,吴彬瑕驾驶浙G88847小型轿车在五联街与金园路交叉路口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驾驶员违法查询信息、违法图片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500元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9 | 刘明青 | 412902********3911 | 2025年4月10日16时32分许,刘明青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在金华市金东区鞋塘兴盛街333号处,实施了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人员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驾驶员违法查询信息、违法图片等 | 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整的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 |
10 | 杨德通 | 330721********0733 | 2025年3月20日15时48分许,杨德通驾驶浙G72N36轻型厢式货车在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振兴路与迎宾街交叉口处,实施乐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驾驶员违法查询信息、违法图片等 |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你处以罚款300元整并吊销驾驶证(吊销驾驶证后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收缴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72N36轻型厢式货车强制报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