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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婺[2025]330703019号)
以下李丽琴等四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婺城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婺城大队(联系人:婺城大队处罚中心童警官、夏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郑阳路与金龙路交叉口西南150米,联系电话:0579-82221008)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
2025年05月15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李丽琴 | 330702********2923 | 2025年03月29日07时50分,李丽琴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老330国道怡村22号鑫源建材商行门口处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查,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三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2 | 周丹 | 511527********3613 | 2025年03月25日09时58分,周丹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与紫金南街交叉路口处时,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查,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一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3 | 郑乐丰 | 330721********603X | 2025年03月17日13时04分,郑乐丰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蒋堂镇金杰路浪坦塘村路段处,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46毫克/100毫升)违法行为。 |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二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4 | 施世洪 | 330721********4412 | 2025年03月27日15时30分,施世洪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330国道虹路村交叉路口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三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