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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金公交[2025]11号)
以下陈艳仲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按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处罚决定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1 | 陈艳仲 | 3307211978****6915 | 2025年03月05日08时31分,陈艳仲驾驶浙G2076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双龙南街与宾虹路交叉口处,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强制报废期至2024年01月11日止)的违法行为。陈艳仲驾驶车辆为摩托车。 | 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45962)、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证照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拓印检查记录表、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公安服务在线通知通告金公交【2025】09号)等。 |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给予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2076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罚款3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 3307002100598223 | 2025年5月12日 |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原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华市人民政府(联系地址:金华市四联路458号5号楼五楼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5年05月14日